个人实习报告

时间:2023-01-29 15:02:29
个人实习报告模板汇总八篇

个人实习报告模板汇总八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实习报告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实习报告 篇1

我与同学到**物业管理处实习。实习之初该物业管理处首先向我们介绍了一些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对事务管理、客户管理与服务流程及安全保卫等做了简要介绍。然后就开始“上岗”了。回顾此次实习过程,感受良多,收获颇丰。通过实习有效缩短了课堂和社会实际工作之间的差距,使我能系统地、全面地掌握物业管理工作和方法。在老师的细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结合,用实践检验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由此加深了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特点、方式、运行规律的理解。下面是对这次实习的总结:

一、 优化客户管理和服务流程。

物业管理利用“一站式服务”WEB系统管理房屋资源信息、客户数据信息、财务管理、以及服务管理即服务报修申请等信息系统。各种模块系统记录相关的数据资源。房产资源主要记录与房屋建设、竣工检验,房屋维修等;客户数据信息则记录该小区内业主与租户的信息;财务管理记录各种收入与支出明细;服务管理记录用户报修与维修服务进程的记录。该系统具有方便、快捷的优点,能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数据支持。但在我看来,但是仍有很多方面需要改善。比如服务管理模块系统开放程度不够,用户利用 ……此处隐藏12984个字……>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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